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寿县农机事务管理中心、市经开区村居委、高新区城乡工作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制定了《淮南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商务局
2020年8月20日
淮南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以法规政策为支撑,以补贴资金为杠杆,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不再适应农业生产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分配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机主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覆盖我市所有县区(不含省农垦农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机具。报废的机具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有效机具身份信息。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机主可自愿申请办理报废更新补贴:
(一)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带式12年),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机动喷雾机10年,饲料粉碎机10年,脱粒机8年,铡草机10年;
(二)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状况差的;
(三)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对其他类型机具的报废年限,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市补贴额见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五、回收拆解企业
(一)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并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对备案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公布。
(二)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但依法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备案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农机拆解业务,回收企业必须将回收的农机送到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商务部门对备案的回收企业进行公布。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报废申请
(1)牌证齐全的类型。已在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入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2)购机发票齐全的类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的机主,凭购机发票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3)其它类型。拟报废农机以上两种资料都不具备的、但曾经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过购机补贴的,可以凭补贴资料提出报废申请。
(二)注销登记
(1)农机注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报废的机具进行信息审核,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发放《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2)企业回收。机主持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驾驶证、购机发票、办补贴证明等材料),将已经审核登记的待报废机具,交售给我市的从事农机回收的企业(包括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企业)。从事农机回收的企业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确认表回收栏签字、盖章后同报废农机一起交给回收拆解企业,并向机主出具收到报废农机的证明。
(3)拆解销毁。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规范制作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交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拆解档案原始资料的复印件,由回收拆解企业保存以备核查。回收拆解企业对农机完成拆解后,在确认表拆解栏签字、盖章后将第二联交给机主,第三联交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第四联交给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可以采用现场监督或远程网络监督。
(三)兑现补贴
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见附件3)和身份证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细则、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审查机主提供的资料,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备案。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各县区每年6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以便市及时汇总上报省厅。
联系人:董占光 联系电话:0554-3611050
电子邮箱:hnnjx3611221@163.com
附件:1.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3.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
附件1
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机型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报废补贴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20马力 |
1000 |
20-50马力(含) |
20马力≤功率<50马力 |
3500 |
||
50-80马力(含) |
50马力≤功率<80马力 |
7000 |
||
80-100马力(含) |
80马力≤功率<100马力 |
10000 |
||
100马力以上 |
≥100马力 |
12000 |
||
2 |
联合收割机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0.5kg/s≤喂入量<1kg/s |
30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1kg/s≤喂入量<3kg/s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kg/s≤喂入量<4kg/s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4kg/s |
11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功率≥35马力 |
72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功率≥35马力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2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4行 |
20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1-2行 |
3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收获行数:3-4行 |
5500 |
||
3 |
水稻插秧机 |
2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2行 |
1000 |
4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4行 |
1500 |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800 |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
1400 |
||
4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4行 |
4400 |
||
6-7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6、7行 |
9200 |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000 |
||
4 |
机动喷雾机 |
18马力以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2000 |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5000 |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600 |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04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
21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 |
3600 |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 |
4900 |
||
5 |
饲料粉碎机 |
400-550mm饲料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710 |
550mm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转子直径≥550mm |
740 |
||
6 |
脱粒机 |
生产率3-5t/h玉米脱粒机 |
3t/h≤生产率<5t/h |
610 |
生产率5-10t/h玉米脱粒机 |
5t/h≤生产率<10t/h |
860 |
||
生产率10-30t/h玉米脱粒机 |
10t/h≤生产率<30t/h |
1000 |
||
生产率30t/h及以上玉米脱粒机 |
生产率≥30t/h |
2100 |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及以上 |
花生摘果机,配套动力≥11kW |
1300 |
||
7 |
铡草机 |
6—9t/h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860 |
9—15t/h铡草机 |
9t/h≤生产率<15t/h |
1100 |
||
15t/h及以上铡草机 |
生产率≥15t/h |
1200 |
附件2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确认表(样式)
回收确认表编号:
机主姓名/ 单位名称 |
|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
|
||
机主地址 |
|
||||
机主联系电话 |
|
机具型号 |
|
||
机具类别 |
|
出厂编号 |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
牌照号码 |
|
办补日期 |
|
||
出厂日期 |
|
初次注册 登记日期 |
|
||
回收日期 |
|
拆解日期 |
|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农机监理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回收。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 或回收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拆解。 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查;四联农机回收企业存查。
附件3
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 ;
住址 ;联系电话: )拟报废农机:类别 ,型号 ,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
我承诺,该农业机械确系本人合法所得,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