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生猪屠宰领域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线索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1-13 10:39 作者:办公室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 文字大小:[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保障全市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生猪屠宰法律法规要求:(一)凡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屠宰经营活动;(二)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三)严禁私屠滥宰生猪,严禁对生猪注水,严禁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

二、生猪产品合法获取途径:(一)生猪产品经营户销售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二)生猪产品经营户销售生猪定点屠宰厂代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符合上述两条,且“两章两证”齐全,票随货行、以备查验。

三、私屠滥宰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售注水猪肉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者提供场所或设施的处罚: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线索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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