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征求《淮南市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确定了《淮南市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nqgbgs@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淮南市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5日。
附件:淮南市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淮南市大型犬只标准及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征求意见稿)
一、大型犬只标准
犬只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只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二、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只名录
1.阿富汗猎犬;2.阿根廷杜高犬;3.阿根廷犬;4.埃什特雷拉山地犬;5.比利时牧羊犬;6.比特犬;7.边境梗;8.波音达猎犬;9.大加斯科-圣通日犬;10.大蓝加斯科涅猎犬;11.大髯犬;12.德国牧羊犬;13.法国狼犬;14.捷克福斯克犬;15.凯利蓝梗;16.可蒙犬;17.马士提夫犬;18.美国斯塔福梗;19.拿波里獒犬;20.圣伯纳犬;21.斯皮诺犬;22.苏俄牧羊犬;23.威玛犬;24.爱尔兰猎狼犬;25.比利猎犬;26.比利牛斯獒犬;27.伯恩山犬;28.藏獒犬;29.大白熊犬;30.大丹犬;31.斗牛獒犬;32.多伯曼犬;33.俄罗斯高加索犬;34.法国波尔多犬;35.兰西尔犬;36.灵提犬;37.罗德西亚背脊犬;38.马雷马犬;39.纽芬兰犬;40.拳师犬;41.日本土佐犬;42.沙克犬;43.西班牙加纳利犬;44.雪达猎犬;45.寻血猎犬;46.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7.意大利卡斯罗犬;48.布雷猎犬;49.罗威纳犬;50.意大利纽波利顿犬;51.巴西非拉犬;52.中亚牧羊犬;53.比利时马林诺斯犬;54.安纳托斯亚牧羊犬;55.日本秋田犬;56.牛头梗;57.贝林登梗;58.苏格兰牧羊犬;59.中华田园犬(土狗);60.其他具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只;61.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烈性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