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
信件编号: | 20250326001 | 来信时间: | 2025-03-26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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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求助 | 姓名: | 张**** |
内容: | 您好,本人1982年9月出生,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三和村人,2003年上大学户口迁出至合肥,毕业后户口无法落户原籍,后转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直新街道宿舍(集体户)。按照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本人也不符合第十七条 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几种情况。但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我的成员信息。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找谁进行维权?谢谢! |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2025-03-31 09:27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已电话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