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问题

信件编号: 20250326001 来信时间: 2025-03-26 10:53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张****
内容: 您好,本人1982年9月出生,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三和村人,2003年上大学户口迁出至合肥,毕业后户口无法落户原籍,后转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直新街道宿舍(集体户)。按照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本人也不符合第十七条 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几种情况。但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系统中,无法查询到我的成员信息。请问,我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找谁进行维权?谢谢!
回复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答复时间:2025-03-31 09:27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已电话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用户满意度评价:
  • 查询密码:

  • 评价结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