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淮南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1955日    

  

淮南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三资管理实行村财乡(镇)管委托代理制度,依法委托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按照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和统一归档的原则,开展代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坚持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加强三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委会主任或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村、本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财政部门依法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委、审计、组织、人事、民政等单位要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乡镇设立代理中心,工作人员3-5人,内设中心主任、审核会计、资金会计、统管会计岗位。中心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农经站、财政所等部门抽调,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集中办公。

第七条  在村干部中确定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报账、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村按相关规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的全面监督。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三资代理账户,实行单一账户管理,分村设账核算。村级不得自行开设、使用账户,不得使用存折、储蓄卡管理和核算村级资金。

第十条  严格账户管理,三资代理账户专门用于管理、核算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不得多处开设账户,不得出借账户,不得管理、核算与村级三资无关的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票据。

第十二条  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三资代理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开支必须遵照先审后批的程序。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六有:即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有具体支出用途、有经办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有审核人审核、有审批人签批,对重大支出还必须附相关资料等。

第六章  审批和报账

第十五条  村级支出实行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集体民主决策,村委会主任一支笔签批的制度。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出。对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主任签字审批。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按要求审核、审批。对单笔或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按要求集体研究、审核、审批后,经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方可报账。

第十七条  经营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对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主任签字审批。项目支出在0.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四议两公开,进行研究审核审批,并报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项目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由乡镇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招投标具体办法。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支出实行按月报账制度。

第十九条  报账员报账时应按规范的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收支明细表。收支明细表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核会计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村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村级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具体额度由乡镇分村制定。

第二十条  村级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核算本村货币资金。报账员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统管会计与报账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由代理中心确定专人管理。票据的使用、保管等严格按票据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做到统一规范,不得白条入账。

第八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设备和物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需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应对集体资产资源逐项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并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按要求进行调整更新。资产的取得应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资料,作为登记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中心统管会计和报账员应分村、分项核算资产资源,防止资产资源的流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故意损坏和挥霍浪费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组织设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报账员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清收计划,全力化解债务,清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村级要遵照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新增债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村级债权债务加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级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出借资金,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  村在报账前应由村委会主任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当期发生的所有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解答所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负责。对照财务管理办法,对手续不全、程序缺失的,要退回完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对审核通过的,要签字认可并加盖监督章。监督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使用。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按月公开制度,业务量少的村可按季度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开内容按收支明细表进行公示,力求详细全面、通俗易懂,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公示时要拍照留存。

第三十五条  公开栏旁要设意见箱。财务公示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查看,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答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解释清楚,记录在案。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区)农业、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区)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代理中心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代理中心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要求,开展专项、委托以及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等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确保每年审计的村数不少于30%

第三十八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财务档案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以及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经济成果书证资料等。

第四十条  村财务资料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一村一柜、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四十一条  财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财务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年终对各乡镇进行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代理中心和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财会人员,插手办理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提供账薄、凭证、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代理工作的;

(六)对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