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村居委、高新区城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皖农能函〔20212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我市农村户用沼气池、各类农村沼气工程等农村沼气设施。

二、处置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立项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明确业主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是安全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村沼气设施业主做好安全处置工作,坚持业主自愿、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类处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要建档立卡、规范管理;对闲置废弃的农村沼气设施,分类施策。可盘活再利用的积极盘活;符合报废条件的,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置,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三、处置方式

(一)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充分挖掘闲置农村沼气设施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潜力,积极探索转变功能、盘活资产的有效模式。对于改造为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储肥池等的农村沼气设施,不再纳入管理统计范畴。

(二)安全处置报废沼气设施。以人身和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为目标,对应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按照沼气设施相关标准、办法,应报废的户用沼气池由农户在技术人员或沼气工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应报废的沼气工程由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等安全处置工作。

拆除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加强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等安全防护。

四、报废条件

(一)正常报废。达到正常使用年限,整体功能严重退化已无法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二)灾毁报废。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或基础塌陷等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池体严重受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村沼气设施。

(三)政策性报废。因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村庄集并、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政策影响,致使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农村沼气设施;受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影响需要拆除的农村沼气设施。

(四)功能性报废。由于沼气业主自行改造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转变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其他报废。受业主用能条件变化、外出打工长期闲置等其他因素影响,须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

五、处置程序

(一)摸底调查。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每年要对本地区所有农村沼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全面梳理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对于已经拆除或改造的沼气设施,可以直接列为报废。对于目前闲置废弃需要安全处置的沼气设施,应由业主或村组向乡镇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根据沼气设施业主、乡镇申请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安全处置的农村沼气设施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对于报废沼气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废条件进行核定和统计,严禁随意报废和虚列报废。

(二)实施处置。对确定需要报废或盘活利用的农村沼气设施,由业主或农户签字确认后,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指导业主或农户进行安全处置。实施安全处置的农村沼气设施,在完成拆除或改造、确保不留安全隐患之后,应从本年度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中予以核减。

(三)组织核查。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所有进行安全处置的农村沼气设施进行核查。市农农村局组织对全市沼气工程进行核查,对户用沼气池进行抽查。

(四)建立台账。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安全处置的农村沼气设施,及时建立处置台账,要写明处置类型、原因、数量和时间等。其中,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好本地区所有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台账备查,市农业农村局保存好所有沼气工程台账备查;大型和特大型沼气工程台账报省农村能源总站。

每年1210日之前,各县、区要将本地区年度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情况及统计表(附件12)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好各类农村沼气设施。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处置工作方案。

(三)严格规范处置。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标准、办法,及时告知业主或农户安全处置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工作规范、安全开展,并对处置的沼气设施做好资料存档。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知识普及,做好业主和农户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好各类农村沼气设施。

《安徽省农村能源总站关于规范我省户用沼气报废管理的通知》(皖农能站〔2013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联系人:许卫;电话:5361237;邮箱:hnncjkjk@163.com;地址:淮南市政务中心A237室。

 

附件:1.    年    县(区)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统计表

             2.    年    县(区)农村沼气工程报废统计表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1310

 

附件1


         县(区)农村户用沼气报废统计表

 

区)

报废数量

其中

正常报废

灾毁报废

政策性报废

功能性报废

其他报废

县1

 

 

 

 

 

 

县2

 

 

 

 

 

 

县3

 

 

 

 

 

 

……

 

 

 

 

 

 

合计

 

 

 

 

 

 

 

附件2


         县(区)农村沼气工程报废统计表

 

序号

业主单位

建成年份

发酵池容积

工程地址

报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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