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山南新区)城乡工作局、市经开区村居管委会: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精神,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主要形式

追溯管理有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几种形式。

(一)电子追溯。电子追溯是指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查询的追溯方式。各地要大力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及其产品实行电子追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可以自建追溯平台开展追溯,也可以纳入国家、省和地方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追溯。

(二)标签说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要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合格证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畜禽屠宰厂(场)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格式(见附件2)要求自行出具合格证明。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者根据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等方式自我承诺产品合格。

2.生猪产品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3.牛、羊、禽类等畜禽产品应出具动物产地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

4.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出具农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实行追溯管理四挂钩

(一)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向国家推荐农产品安全县和省认定省级农产品安全县时,将区域内 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向国家推荐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及省市认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时,将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二)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向农业农村部推选部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时,将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三)与农产品认证挂钩。向国家推荐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认定无公害农产品时,将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作为新申报和产品续展的前置条件。

(四)与农业展会挂钩。参加农业农村部或部省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展会的农产品,以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参展的前置条件;组织参加境外展会时,应当优先支持实行追溯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

三、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追溯管理、实行追溯挂钩,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到舌尖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追溯管理、实行追溯挂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生产经营者开展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和合格证明等要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产品追溯 。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口,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出具标签说明、合格证明和电子追溯信息。要加强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确保本辖区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按照农业农村部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追溯管理。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19315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