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2019〕96号),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加快建立淮南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补偿制度、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鲍清玉;电话0554-2661771。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付;电话0554-66673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张仁宗;电话0554-6641571。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6日
淮南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和
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皖农渔(2019)9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以长江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淮南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以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为重点,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物种的全面保护,采取综合举措,建立健全流域绿色发展机制,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
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保障退出捕捞渔民的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奖补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
县(区)为主,适当奖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禁捕工作由县(区)政府负总责,县(区)农业农村、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大政策扶持,充分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根据各地退出捕捞的合法捕捞渔船数量,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统筹进行奖补。
统筹谋划,精准施策。在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署的前提下,允许各地充分考虑渔民捕捞作业的历史成因、习惯和主要收入来源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补贴方式及标准,解决退出捕捞渔民上岸、安居、生活、教育等基本需求,稳步巩固禁捕成果。
二、禁捕范围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我市淮河长吻(淮王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焦岗湖芡实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捕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其他水域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实际,需要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经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继续按原有要求执行。
禁渔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根据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步骤
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把握禁捕的关键环节,确保渔民退捕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一)调查摸底。开展全面调查,对辖区内退捕渔民的身份、家庭人口、渔船、渔具、收入、居住、退捕意愿、就业创业和培训需求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登记。
(二)严格审核程序。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完善渔民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程序,细致做好退捕对象摸底、审核、保障、安置工作。补助对象、退捕补贴发放要做到严格审核、层层把关、逐户确认,进行公示。
(三)完善档案管理。在细致调查的基础上,为退捕渔民渔船建档立卡,做到一船(户)一档,并建立退捕任务台账。档案须包括登记、申请、公示、协议、审核、审批、保障安置等内容。相关信息作为今后录入退捕渔船信息管理系统、考核抽查的重要依据。
(四)回收渔船渔具等生产设施设备。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置渔船、渔具等生产设备的程序、补助标准、奖励措施。回收的渔船渔具等生产设备统一组织报废销毁,捕捞渔船进行拆解,确保渔船不再作为渔业捕捞用途。
(五)注销相关证书。退捕渔民签订退捕协议,承诺不再返捕后,由市、县(市、区)给予提前收回行政许可(回收捕捞权)的相应补偿(有关费用在一次性补助中统筹安排),渔业主管部门收回已发的渔业捕捞许可相关证件,按程序依法注销相关证书,渔民不再保留渔民身份。
(六)解决渔民生计。各地要将解决退捕渔民的生计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根据渔民专业和兼业的特点,结合当地社会保障情况,妥善解决好退捕渔民最低社会保障等问题,鼓励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再就业,确保退捕渔民不返贫。
四、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省级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支持。
(一)一次性补助。根据各地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将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和省财政安排资金整体切块到县(区)。由市、县(市、区)结合实际统筹用于回收渔民捕捞权和渔船渔具等生产设施设备,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建立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禁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统筹协调渔民退捕转产、风险防控等工作。县(区)政府是禁捕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禁捕工作领导机构,统筹推进禁捕退捕中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和工作程序,2019年11月20日前,相关县(区)的实施方案报省对口主管部门备案。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民政部门做好退捕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维护渔民合法利益的具体措施,解决捕捞渔民在退捕、转产、安置中的困难。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开展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凡已明确纳入退捕范围的捕捞渔船在明确退捕之日起,停止核发、换发捕捞许可证件和年审工作,按规定停发相应的渔业燃油补贴资金。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相关方案出台前要广泛征求广大渔民群众意见,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政策出台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进村入户发放明白纸,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积极争取退捕渔民的理解支持。
(四)加强执法监管。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和执法队伍建设,在重点水域配置渔政执法船艇等装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一支作风硬、能力强、业务精,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渔政执法队伍。落实“清河”“清湖”责任,强化日常执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及其非法建造窝点。积极开发“护鱼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鼓励退捕渔民组建“护鱼员”队伍,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专管群管结合、人防技防并重的执法格局。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强化绩效考核。建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区)要将禁捕退捕进展情况报送省有关部门。禁捕退捕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指标。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对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附件:安徽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
附件
安徽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
序号 |
行政区域 |
保护区名称 |
1 |
安徽省安庆市、池州市 |
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 |
2 |
安徽省岳西县 |
安徽省岳西县大鲵自然保护区 |
3 |
安徽省黄山市 |
黄山大鲵自然保护区 |
4 |
安徽省合肥市 |
巢湖渔业生态保护区 |
5 |
安徽省金寨县 |
安徽金寨县大鲵自然保护区 |
6 |
安徽省宁国市 |
安徽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 |
7 |
安徽省铜陵市、池州市、芜湖市 |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8 |
安徽省枞阳县 |
白荡湖翘嘴红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9 |
安徽省宿松县 |
黄湖中华绒螯蟹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0 |
安徽省旌德县 |
旌德县平胸龟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1 |
安徽省蚌埠市 |
淮河蚌埠段四大家鱼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2 |
安徽省安庆市 |
泊湖秀丽白虾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3 |
安徽省安庆市 |
长江安庆江段长吻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4 |
安徽省望江县 |
武昌湖中华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5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
破罡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6 |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 |
焦岗湖芡实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7 |
安徽省霍邱县 |
城东湖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18 |
安徽省休宁县 |
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 |
19 |
安徽省旌德县 |
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
20 |
安徽省宿松县、望江县 |
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
21 |
安徽省祁门县 |
阊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2 |
安徽省霍邱县 |
城西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3 |
安徽省桐城县 |
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4 |
安徽省贵池区 |
秋浦河特有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5 |
安徽省舒城县 |
万佛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6 |
安徽省霍邱县 |
城东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7 |
安徽省怀远县 |
淮河荆涂峡鲤长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8 |
安徽省淮南市 |
淮河淮南段长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9 |
安徽省宁国市 |
青龙湖光倒刺鲍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0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
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1 |
安徽省霍邱县 |
漫水河蒙古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2 |
安徽省蒙城县 |
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3 |
安徽省怀远县 |
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4 |
安徽省黟县 |
黄姑河光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5 |
安徽省东至县 |
黄湓河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6 |
安徽省绩溪县 |
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7 |
安徽省五河县 |
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8 |
安徽省明光市 |
池河翘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9 |
安徽省金寨县 |
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
40 |
安徽省太湖县 |
花亭湖黄尾密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41 |
安徽省歙县 |
新安江歙县段尖头光唇鱼宽鳍鱲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42 |
安徽省阜阳市 |
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43 |
安徽省砀山县 |
故黄河砀山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44 |
安徽省安庆市、池州市 |
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