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份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02 08:48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淮农(饲料)罚〔20232号

淮南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宠物饲料案

淮南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通过调查,当事人2023年8月15日实施烘干类产品质量标准前生产的烘干类宠物饲料共690件,规格:100g/袋。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了306件烘干鸭胸肉,单价:13.80元,销售收入4222.80元;316件烘干鸡胸肉,单价:12.80元,销售收入4044.80元,共计违法所得8267.60元。库存68件烘干鸡肉货值870.40元,总货值金额9138.00元。淮南宠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宠物饲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8267.6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烘干鸡胸肉”68袋;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没)款,也可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扫描交款通知单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9日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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