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31 16:47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255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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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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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第二十二条:“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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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其他权力 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与动物相关)实验室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接到渔业水上交通、污染事故报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
4、送达调解阶段责任:制作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书,送达并公开信息。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开展调解工作。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发现或接到的渔业水上交通、污染事故报告不予处理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调解义务,对应当予以调解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调解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调解职责或者调解不力;
(4)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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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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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其他权力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 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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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其他权力 大中型湖泊、水库人工养殖面积超过15%审核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七条:大中型湖泊、水库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30%。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证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4、未严格审查法定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批准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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