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处理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市场调节价 |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
行政机关 |
|
2 |
兽药质量检测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市场调节价 |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
行政机关 |
|
3 |
肥料产品检测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
市场调节价 |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
行政机关 |
|
4 |
农药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监测资质单位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
行政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