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2 16:20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处理
意见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市场调节价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行政机关

 

2

兽药质量检测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市场调节价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行政机关

 

3

肥料产品检测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2.《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市场调节价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行政机关

 

4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20172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12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监测资质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市场调节价

保留,设定依据合法充分,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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