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9日
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做到有升有降。将水稻插秧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差速转向履带式拖拉机、窄履带水稻收割机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用机械等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到35%。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先行先试。积极开展农机新产品试点,将符合条件的专项鉴定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开展连栋温室、粮食烘干等成套设备试点;加快先进适用创新机具推广应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待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特定补贴支持;积极争取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3大类49个小类133个品目(附件1)。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各县(市、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省补贴范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常规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且应在我省投档审核公布日期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购机,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选择对部分重点机具提高补贴额,同时对部分机具降低补贴额。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覆盖我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实际资金需求测算分配,其中,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按基础因素(粮食播种面积占60%、畜禽存栏量占10%、水产养殖面积占5%、特色作物产量占5%、农机总动力占10%、绩效评价占10%)测算,实际资金需求按各县(市、区)申报金额测算。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各县(市、区)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机具核验、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企业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或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受理。购机者应及时通过“皖事通”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办理服务系统的登录及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皖事通”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可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首次进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测算比例、创新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和非常规产品等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示。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重点机具优先受理、优先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落实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皖事通”手机APP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常年开放投档平台,方便生产企业随时自主投档。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附件2),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24-2026年安徽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安徽省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附件1:
2024-2026年安徽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含创新试点产品)
(23大类49个小类13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2.5.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水田除草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玉米收获机
5.1.4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瓜类采收机(含瓜蒌脱皮洗籽机)
5.4.4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设施栽培设备
6.1.1温室骨架
6.2食用菌生产设备
6.2.1菌料灭菌设备
6.2.2菌料装瓶(袋)机
6.2.3其他食用菌生产设备(含移动式智慧菌房)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2.2其他畜禽繁育设备(含畜禽层叠养殖设备)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1.2箱式养殖设备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装机(含粮食包装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含平床式粮食干燥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1.6其他粮食初加工机械(含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备)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6.1棉花初加工机械
16.1.1籽棉清理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脱蓬(脯)机
17.1.6干坚果脱壳机
17.1.7果蔬去皮机(含雷竹笋剥皮机)
17.1.8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茶叶做青机
17.2.2茶叶杀青机
17.2.3茶叶揉捻机
17.2.4茶叶压扁机
17.2.5茶叶理条机
17.2.6茶叶炒(烘)干机(含茶叶红外紧条机)
17.2.7茶叶清选机
17.2.8茶叶色选机
17.2.9茶叶输送机
18.草药、香料、烟草初加工机械
18.1草药初加工机械
18.1.1草药截断机(含中药材切片切块机)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拖拉机
19.1.1轮式拖拉机
19.1.2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农用运输机械
20.1.1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农用水泵
21.1.1潜水电泵
21.1.2地面泵(机组)
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拉幕(卷帘)设备
22.1.2加温设备
22.1.3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平地机
附件2
安徽省 年度 县(市、区、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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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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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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