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着力提升高标准农田综合效益,真正把高标准农田建设成利民、富民、得民心的优质工程。经第99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附件:《淮南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淮南市水利局
淮南市林业局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淮南市供电公司
2024年9月23日
淮南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优质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含国债、预算内投资)投入,纳入国家年度实施计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县(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落实农田建设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专班,强化市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县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明确专人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对本部门参建职责落实情况负责。项目所在镇村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协调及解疑释惑工作。(市县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
第六条 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代表(村支两委干部、老党员、老村干、村民组长等)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项目设计阶段,充分征求项目区镇村及群众代表建设意见;项目实施阶段,组织老党员、老村干、村民组长等担任“群众监督员”,监督项目施工质量;项目验收阶段,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项目验收并签字确认,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建后管护阶段,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管护的积极性,自觉爱护和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公益性岗位,管护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规划与项目库建设质量管理、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项目招标采购质量管理、项目实施质量管理、项目验收质量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质量管理、项目上图入库质量管理、项目建后管护质量管理等八个阶段。
第二章 规划与项目库建设质量管理
第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牵头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农田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分年度任务安排、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管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牵头编制《淮南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大中型灌区谋划储备项目,明确优先顺序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申报、动态调整。严格控制将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十条 鼓励各地整县域、整镇域、整村域、整灌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要放在田内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对照“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等基本要求,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系统、田间道路系统建设。其中:要结合“电子证照”系统运用,将田块整治作为优先中的优先,结合实际开展田块归并、田面平整、表土剥离再利用、田坎修筑等。探索与农业生产大托管良性融合,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带动农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与审批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省级下达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本、成果表、预算书、综合规划及工程图件、附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文件应当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机(农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测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项目综合规划图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设计积极性、主动性。设计内容须经项目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张榜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参建单位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其中:农业农村部门把关审核田块整治、土壤改良内容规划设计;水利部门把关审核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设计;交通运输部门把关审核田间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林业部门把关审核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电力部门把关审核农田输配电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把关审核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由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县级评审,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评审可行的项目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评审的基础上,对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市级评审。邀请农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耕地质量、财务等专业专家,采取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级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
项目评审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和评估评审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周期提交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不得擅自推迟。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存在串通招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区群众代表开展技术交底。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内容、技术要求及质量指标等解释工作,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测。经监理单位审查及验收合格的,才能用于项目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期间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县级农业农村会同工作专班中规定的相关参建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利用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建设过程随机开展质量抽验。对隐蔽工程,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联合开展质量检查和举牌验收,并按要求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县级审计部门在施工管理阶段全程参与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的项目监理人员施工期间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要求。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材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经批准可调整变更的范围包括: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措施)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措施)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措施)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
调整变更应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报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经项目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提出调整变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施工、监理、设计及相关参建单位现场确认、签证、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及资金安排情况,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调整变更意见。其中调整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出具调整变更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坚持“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建立“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三级验收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县级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附县级初验报告及附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市级竣工验收,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验收报告、汇总全市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统计表和验收情况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评价内容包含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粮食产能等,评价结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项目档案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耕地提升等验收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使用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和亩均投入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的核定入库及交易等工作,拓宽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来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批复的实施计划,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自筹资金并足额缴纳。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资金管理规定、合同约定、竣工决算审计等,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报账申请的内容、金额、资料等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章 项目上图入库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收集项目地理信息,根据国土调查成果和历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分析和认定新立项上图标识耕地地类、面积,确保项目申报阶段、竣工阶段、验收阶段完全符合要求后,上传项目区耕地矢量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检查上图数据的质量,复核项目区上图地块与其他已建成地块之间的重叠情况、项目区上图地块中存在的非耕地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项目信息备案、空间坐标位置上图入库等情况纳入验收内容。
第九章 项目建后管护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县级验收后一个月内,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质保期限,农田林网工程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水利等其他工程措施质保期应不低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重点要加强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工程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持续发挥效益,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开展用途管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良田粮用。
第三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管护资金来源、支出范围和拨付程序。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支出责任,从公共支出预算中落实一部分;探索高标准农田新增粮食产能指标收益中提取一部分;引导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一部分;鼓励受益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一部分。构建多元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章 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探索数字农田系统应用,鼓励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九条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业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建立健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并及时反馈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高标准农田参建各方工作职责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县级项目库建设,汇总形成市级项目库,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设计方案集中审核;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调整设计;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统计汇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全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县级项目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采购;牵头协调县级水利、土地、交通、林业、电力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组织项目建设内容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各环节验收工作;牵头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实施、日常监管,出具项目调整设计审核意见;开展县级初验,组织项目竣工造价结算、财务决算编制送审,办理竣工项目工程移交,落实项目建后管护责任;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做好上图入库、新增耕地核定等工作。
市县两级参建部门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与国债和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做好国债和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参与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分配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护经费,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过程跟踪。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在统筹使用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标准兜底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做好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查清2018年以前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分布情况,指导编制单位套合拟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地类现状、进行新增耕地开发潜力比对分析、提供年度变更调查基础数据和新增耕地指标效益测算等工作;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配合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组织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新增产能核定等工作;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区水文水资源相关资料、中型灌区工程图、计划实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及河道保护范围等相关数据;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灌溉与排水设施的设计,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的水利设施与中型灌区水利设施的施工衔接。参与水利重要单体工程验收、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
交通部门: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的田间道路工程与县乡公路衔接;配合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田间道路设施的设计、施工。参与道路工程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数据;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农田防护林树种选择;配合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田防护林设计、施工;参与林木种植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
电力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的农田输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参与农田输配电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建成后向设施使用方宣传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区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占用的监督、调整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试验等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施工、监理等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
公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澄清答疑的合法性、公平性实施监督;负责对交易过程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项目实际,采取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建设质量、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等情况实施审计。其中:县级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跟踪审计。
项目建设乡镇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向项目区内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泛宣传政策、征集建设需求;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及现状制约因素调查,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入库;协助设计单位开展实地勘测、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明确涉农站所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协调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化施工环境,参与工程建设监管,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参与项目县级初验,接收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负责项目建后管护等工作。
项目所在村职责:负责配合乡镇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就田块整治、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等工程措施的位置、数量、规格面对面征集建设需求,就挖压占地、建设监管、移交管护等事项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实地勘测,协助设计单位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编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组织村书记、村支两委干部、老村干、老党员、村民组长担任“群众监督员”,参与工程建设和隐蔽工程验收,对验收结果签字认定;保障施工环境,确保正常施工不受干扰;承担项目建后管护等工作。
设计单位职责:负责结合区域建设规划、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实地勘测,要充分征求、认真吸收项目区内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文本、成果表、预算表、综合规划及工程图集、附件等),设计深度应达到规定标准。设计文本中选用的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编制施工图并经审查后,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设计后续服务,编写补充设计方案。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
施工单位职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准备、施工测量、施工方法、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投入的主要机械和材料清单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测,配合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开展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检验,开展工程质量自检评定。详实记录施工日志,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
监理单位职责: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资料。严格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对施工全过程综合采取平行检测、旁站监督、现场巡视等方式,加强对进场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等关键环节监理,审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组织复查,真实、全面向建设单位报告。详实记录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