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草案)

发布时间:2016-06-22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淮农【2016】63号

 凤台县农委、寿县水产局,各区农委(农林局、农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农办渔〔2016〕12号,文件及附件请从中国渔业政务网http://www.cnfm.gov.cn/下载)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创建的(县、市)应同步参加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 (二)积极做好示范场创建和复查。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第十一批)创建活动;开展第六批示范场(有效期至2016年底,名单见附件)复查。 二、工作安排 (一)3-4月,启动示范场创建活动。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2016年版)》,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申报参加示范场创建活动,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于4月18日前逐级报我委养殖业科,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Excel格式),我委汇总统一上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 (二)5-9月,各创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对创建单位和前十批示范场进行检查指导。我委将依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复查)工作要求》,组织对示范场(第十一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同时对第六批示范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送省农委渔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是推进我市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考核验收复查标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严格把关。对已命名的示范场加强跟踪督查,对出现养殖证期限过期、水域滩涂被征占用、转产转业、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区域环境被污染、养殖污染排放超标等问题的示范场,要及时报告,由农业部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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