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5 18:43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的意见》(皖农建〔202440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的背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尽快提出落实办法,该拿的钱要拿到位,建设质量和管护机制也要到位,确保建一块成一块。

(二)制定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必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

二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作出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战略部署。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一块、成一块。《监管意见》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利用全流程管理,为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助力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加快农业强省建设的现实需要。安徽积极响应党中央建设农业强国、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增产行动的号召,及时作出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加快建设农业强省部署。制定出台《监管意见》,从制度上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管理和高效实施,为打造千亿斤江淮粮仓、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二、起草依据

《监管意见》主要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16号)等。

三、起草过程

一是文件起草及修改完善

20236月,省农发局开始起草工作,形成初稿。6月和9月组织召开部分市县农田建设机构负责同志座谈会,研讨和修改《监管意见》,20238月、10月以及20241月先后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厅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意见》。

二是专家评估论证

2023127日,组织安徽大学法学专业、安徽农业大学农田水利专业以及发改部门招标采购方面、住建部门工程质量方面等5名专家,对《监管意见》进行评估论证,五位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评估论证。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

20231213日至20241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是合法性审查

202427日,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依据及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同时建议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印发,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和解读,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及时备案。

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均对制定《监管意见》给予支持并反馈了意见,形成了此次会议研究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及创新举措

(一)主要内容。

《监管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明确了立项审批、招标采购、施工建设、调整变更、竣工验收、资金使用、上图入库、建后管护与使用等8个方面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部门责任,监督管理等。

(二)创新举措

《监管意见》结合全省农田建设管理实际需求,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

二是提出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是对施工、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作出要求。明确施工及监理相关人员在现场工作时间每月不应少于22天。

四是明确调整变更的范围与标准。经批准可调整变更的范围包括:批复的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增加或减少,单项工程(措施)建设地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单项工程(措施)数量变化超过10%(含),单项工程(措施)金额变化超过30万元(含)以上等。

五是提出建立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明确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主体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招标活动中应用。

六是提出开展年度市际互查。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一次市际互查行动。

 

解读部门: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联系方式:0551626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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