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山南新区土地征收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皖农质函〔2023〕101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一、办理权限和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核发放的规定和省厅文件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办理权限如下:
1.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祖代场、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2.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人工授精站(配种站)、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二、申请受理
(一)受理范围。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和流程受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场(厂)址发生变化及在不同地点设立分场(站)、到异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由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受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者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属地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最新办理权限和流程受理。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县(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申请,按最新办理权限和流程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提供的材料不变,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及基本情况说明。
2. 品种来源证明。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 品种的部分系谱档案。
5. 主要技术人员及证书复印件。
6. 种畜禽场平面图。
7.育种方案。
三、材料和现场审核
(一)材料审核。一是基本条件审核。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种畜禽来源、质量、数量、健康状况、系谱档案、育种记录制度以及防疫条件、疾病净化、种畜禽场(厂)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是畜禽遗传资源和品种名称审核。申请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畜禽资源种类和品种,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蜜蜂志》(2021年版)范围内。
(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是通过实地考察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等方式,核实申请材料中种畜禽数量、等级性能指标、饲养管理、档案资料、技术力量、场区布局、防疫条件等是否符合申请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要求。现场审核可从各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验收专家库抽取专家3-5名组成现场验收组进行。现场审核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公示、发证和备案
审核通过后,发证机关要将拟审核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企业名称、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类型、现场审核日期以及审核组名单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制发证书,并在15日内,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和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备案系统(http://202.127.45.50/dam_ui/views/)要求,准确、完整地填报种畜禽生产经营信息,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是畜禽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全市符合条件的种畜禽管理、畜禽育种、疫病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验收专家库,为我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推广机构的专家成立专家库,加强审核工作技术支撑,确保审核发放工作及时、高效、公开、公平和专业,为种业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种业企业的市场活力。
(二)做好审核发证工作。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审核发放具体办法,认真做好本辖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发证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作(具体样式见附件2),统一规范填写和编号。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种畜禽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
3.淮南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验收专家库首批成员名单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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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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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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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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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种畜禽情况 |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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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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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公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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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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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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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 范围 |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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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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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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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审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格说明
单位:mm,成品尺寸:418*286mm
文字内容 |
字体 |
字号 |
规格 |
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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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M附件1 |
Y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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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色(格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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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60 |
10 |
底色(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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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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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0 |
外边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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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47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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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色框 |
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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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1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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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0 |
外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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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37 |
60 |
|
1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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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 |
汉仪大宋简 |
44磅 |
字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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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编号” |
汉仪大宋简 |
12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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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许可证” |
汉仪粗黑简 |
80磅 |
字空31 |
烫金 |
|||
“单位名称” |
汉仪大宋简 |
23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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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法定代表人” |
汉仪大宋简 |
23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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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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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单位地址” |
汉仪大宋简 |
23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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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生产范围” |
汉仪大宋简 |
23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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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经营范围” |
汉仪大宋简 |
23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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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 |
汉仪大宋简 |
20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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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至 年 月 日:” |
汉仪大宋简 |
20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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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
汉仪大宋简 |
16.5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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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一监制” |
汉仪中黑简 |
8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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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1. 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印章一致。
2. 单位地址:指种畜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详细填写省、市、县(市、区)、乡(街道)、村。
3. 生产范围:指种畜禽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原始生产资料种类。畜种和品种名称须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一致。蜂资源和品种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志蜜蜂志》(2021年版)名称一致。猪禽代次按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等填写,牛、羊、马等地方品种、培育品种一般标准为“原种”,从国外引入的品种一般标注为“纯种”。
4. 经营范围:指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畜禽种类,畜种和品种名称按照生产范围相应填写。对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需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限于省内推广(加括号)。
5. 有效期: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6. 发证机关:由发证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和组成如下:
(年份)编号:省份简称+省辖市代码+县区代码+畜禽品种代码+2位顺序号
()编号:皖X XX XX XX
① ② ③ ④ ⑤
发证年份 省辖市代码 县区代码 品种代码 发证顺序
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除年份外,由汉字、字母、阿拉伯数字等8位组成,第一位是“皖”,是“安徽省”简称,固定不变;第二位是大写字母,表示种畜禽场所在地省辖市代码,淮南为"D ";第三、四位是阿拉伯数字,为种畜禽场所在地县区代码,(市本级:00 ;寿县:22 ;凤台(毛集实验区):21 ;大通区(经开区):02 ;田家庵区(山南新区):03 ;谢家集区:04 ;八公山区:05 ;潘集:06 。);第五、六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畜禽品种编号;第七、八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种畜禽场发证顺序编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全省统一管理。各部分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①括号内填写发证年份。
例:“(2021)”表示某场获证时间是2021年。
②为一位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种畜禽场所在地省辖市代码,具体规定为:合肥A、芜湖B、蚌埠C、淮南D、马鞍山E、淮北F、铜陵G、安庆H、黄山J、阜阳K、宿州L、滁州M、六安N、宣城P、池州Q、亳州R。省级发证为S。
③为二位阿拉伯数字,是种畜禽场所在地县区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6位阿拉伯数字的最后2位。例如,合肥市肥西县行政区划代码为“340123”,则其种畜禽场所在地县区代码为“23”,又如芜湖市繁昌县行政区划代码为“340222”,则其种畜禽场所在地县区代码为2023“22”。若区划调整后出现县(市、区)变化,根据调整后县区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省级和市级发证的编号时县区代码为00。
④ 为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种畜禽生产经营品种代码,规定为:猪01,牛02,羊03,马04,驴05,骆驼06,兔07,鸡08、鸭09、鹅10、鸽11、鹌鹑12、梅花鹿13、马鹿14、驯鹿15、羊驼16、火鸡17、珍珠鸡18、雉鸡19、鹧鸪20、番鸭21、绿头鸭22、鸵鸟23、鸸鹋24、水貂(非食用)25、银狐(非食用)26、北极狐(非食用)27、貉(非食用)28、遗传材料(卵、精液、胚胎等)29、其他30。
⑤为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发证顺序号,按照同一县(市、区)内同一畜种种畜禽场同一年份内发证先后顺序编号。
编号示例:
(2023)皖D220105是2023年淮南市寿县核发的第5个种猪场的许可证编号。
附件3:
淮南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验收专家库首批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皖农种函〔2022〕1018号)等精神,做好我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确保本市种畜禽发展不松劲、生产经营许可不松弛、专家验收标准不松懈,切实提高我市种畜禽质量安全与行业生产水平,特把全市符合条件的种畜禽管理、畜禽育种、疫病防治等领域专家征集入列,成立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验收专家库,为我市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专家分为种畜禽管理专家和技术服务专家两类。种畜禽管理专家是指长期从事行业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协助种畜禽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服务专家是指长期从事畜禽遗传育种、营养及疫病防治研究及技术推广工作且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经过有关县区推选和市局审核,特确认以下20名同志为该专家库首批专家成员。
一、种畜禽管理专家(11名)
李传志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四级调研员
洪祖沛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俞长模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科长
毕如涛 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寿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 兽医师
桂 永 凤台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畜牧师
朱 亮 潘集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畜牧师
刘福永 毛集实验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畜牧兽医师
夏守信 大通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宋 梅 八公山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王吉魁 田家庵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孙志军 谢家集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兽医师
二、技术服务专家(9名)
丁三利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畜牧兽医师
杨 洪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高级兽医师
陈 永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副主任 高级兽医师
刘光林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家 高级兽医师
赵永祥 潘集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省级专家 高级畜牧师
桂德旺 凤台县畜牧兽医局专家 高级畜牧师
张亚威 凤台县畜牧兽医局专家 高级兽医师
龙如启 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专家 高级兽医师
付世海 寿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家 高级兽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