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淮南市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农药兽药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现公开发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潘集区高皇镇某种子农药店经营超过农药保证期农药案
2026年3月,淮南市潘集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对潘集区高皇镇某种子农药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和“虫螨腈·虱螨脲”两款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依法按经营劣质农药处理。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啶虫脒”农药共计4瓶、“虫螨腈·虱螨脲”农药共计1袋,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2.5元,无违法所得。针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淮南市潘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农药4瓶、‘虫螨腈·虱螨脲’农药1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6年6月2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农资门店销售货架摆放6种共172瓶过期农药,经认定货值4894元。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对涉案172瓶过期农药依法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农药进货时尚在有效期,过期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清理下架全部过期农药,完成整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没收6种共计172瓶过期农药,罚款6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该批没收的172瓶过期农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置,消除劣质农药回流市场的风险。
三、淮南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涉嫌“瘦肉精”使用案
2026年4月,根据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实验室开展的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结果显示,寿县某牧业公司尿液样品中,盐酸克仑特罗检测呈阳性,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针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8日寿县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2026年4月9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将该涉案线索书面移送寿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