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淮南市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11-03 08:34 作者:质监科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 次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为深入推进农药兽药综合整治行动,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现公开发布第三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谢家集区杨公镇某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保证期农药案

2026年9月,淮南市谢家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谢家集区杨公镇某农资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乙螨唑”农药。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对涉案过期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乙螨唑”农药共计12瓶,涉案货值金额合计672元,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乙螨唑’农药12瓶,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大通区孔店乡某农药店经营超过农药保证期农药案

2026年7月1日,淮南市大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农资商店进行市场执法检查,检查前两名执法人员向该农资商店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并经其确认。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西侧柜台第二排货架摆放标称为“花生.花见笑”农药中转袋,中转袋中有四种农药产品,分别是“众禾丰”(精喹禾灵)、“众禾丰”(高效氟吡甲禾灵)、“御附”(乙羧氟草醚)、“御附”(甲咪唑烟酸),四种农药均超过质量保证期3个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花生.花见笑”中转袋2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陈集村某农户不合格蜜薯案件

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从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陈集村某农户处购进27公斤(蜜薯)。于2026年4月26日全部销售给潜山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售价3.6元/公斤。该批次蜜薯无剩余。2026年6月3日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中,发现潜山市该百货有限公司被抽检批次的蜜薯结果不合格,于8月将案件移交至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农业发展局于9月18日接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此案最终由凤台县执法大队出具罚款决定书,决定罚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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