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淮河等天然水域放生(放流)的通告
近年来,社会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以下简称放生)活动逐渐增多,规模越来越大,对弘扬关爱生命、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社会放生中存在着放生品种为外来种、杂交种等国家禁止的品种及未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放生,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进一步规范社会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开展放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水域辖区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1.选择对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放流物种。放流物种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我省可放流物种主要为鲢、鳙、青鱼、草鱼、鳊、鲂、翘嘴鲌、鳜、黄颡鱼、长吻鮠、细鳞鲴、中华绒螯蟹、中华鳖等,不支持放流鲤、鲫。放流物种须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严禁投放克氏原螯虾、巴西彩龟、斑点叉尾鮰、加州鲈、镜鲤、湘云鲫、彭泽鲫、锦鲤、台湾泥鳅等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转基因种。2.同一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应兼顾各物种间的合理比例,符合水域生态容量。在科学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逐步提高珍稀濒危、土著、地方特有物种放流规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放流主要保护对象,原则上应选购本地种繁育的苗种。3.放流水产苗种须经过规定检验机构药残检测,依法实施放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确保苗种优质、安全。4.经济鱼类苗种应以小规格苗种为主,要求体长3厘米以上。
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生物的慈悲理念,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流活动。开展放生活动要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 空”倾倒的放生方式,确保放生效果。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放流活动时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 水域和周边环境。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